、晾干并压碎,随后与一种特制的催化剂混合并加热至360摄氏度,最终使塑料废品分解为80%的液态烃类燃料、15%的液态石油气和5%的焦炭,而分解后的这3种物质都可以作为能源再次循环使用。2007年12月,该公司投资150万新加坡元(约合111万美元)建成了新加坡第一个将塑料废品转化为燃料的工厂,工厂具有3万吨塑料废品的年处理能力。 (链接:
http://news.cctv.com/world/20080328/102977.shtml)”;
C:因一二审均未对包头市环境保护局的来信、市环保局一审《答辩状》、市质监局一审《答辩状》质证,按有关规定现在一并向最高院提请再审理;
D:在此我郑重地向最高院提供以上关于本案的新证据,以推翻内蒙古高院反动的《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0号]法律文书;因其破坏了“社会的、国家的公共利益”!!!
E:因为:“白色污染”有百害而无一利,会对祖国的城市、山河、农田造成现实的、长期的、潜在的污染,被人们深恶痛绝;前几年沸沸扬扬的北京“圆明园”湖底铺衬塑料模事件,可以说明一些问题;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效益比较”原则,“消灭白色污染”、“废塑料炼油”利大于弊,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即便有点污染(其实污染是可控的!!),现代科技解决不了,不是也有许多变通的办法吗?; 我不信“神六”可以上天,中国人对消灭白色垃圾却无奈呼?
F:新加坡科研人可以“废塑料炼油”;我们中国人当然可以!!《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国民待遇”一说,就是最好的注解;2009年元月1日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就是最好的注释。
八:恳请最高院对我的“包头市白色污染处理站”的物资进行“财产保全”;恳请最高院制止地方政府对我的打压。 急!急!!特急!!!
a:一、二审庭审期间,我都依法向包头中院、内蒙古高院提起“财产保全”,可两级法院根本不理这个茬儿!有朝一日我东山再起,这些物资起不了大作用,小作用也会起的;
b:这些物资目前有八吨之多,散落在包头市的荒郊野外,以及我82岁的老母亲的小院内(见证据19);这不仅是我的财产,其实更是国家、社会的财产!随时都有被哄抢的可能!!!
c:看着这些物资,让我心寒!让我流泪呵!!
d:本案已有八年之久,我每年都去区里、市里、呼和浩特、北京上访告状;地方政府:包头昆区政府信访部门、包头市政府信访部门、包头中院、内蒙古高院众口一词:“我们管不了你的案子,你只能去最高院申诉”!而北京南站最高院接待室申诉又很难很难!!
e:特别是地方政府对我施加压力,将我看作“另类”;奥运会期间,包头昆区政府派警察来我家,下达“告诫书”,声称:“你再去北京”“要拘留”“要劳教”;
f:一个“为党、为政府分忧解难”的人,落得如此下场!这让我心寒!让我流泪呵!!
g:这使我对党的政策、法律的尊严,产生巨大的怀疑。
九:本案关系到严肃的政治问题、法律问题。
这决非我个人的“小事”;而是关系到严肃的政治问题、法律问题;
关系到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全会的精神!以及《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的大问题(见证据34);
按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此案事关“政府职责、环境污染、公共利益、我的个人生计、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观”等等一系列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非同小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文件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行为作出合法的界定、判决; 起码,就白色污染问题人民政府应该召开听证会,辨别此事之得失与真伪。
因为此案事关“全局性的、全国的、长远的”国家公共利益。
“废塑料炼油”,在中国大陆能否成功!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全国人大法工委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的正确贯彻落实,是重大的严肃的政治问题、法律问题。
在此我郑重地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之规定:
A:请审查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1号]的合法性;
B: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因为另一再审被申请人(包头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此案二再审被申请人其实与其是一体的)于2001年1月3日作出的[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文件是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C: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六项合法的请求事项。
我认同奚晓明大法官的说法:全国人大法工委编撰的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飞(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是“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是“司法解释”。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当今中国改革开放已逾30年,中国参加WTO已逾十几年,当今中国的政治、经济地位在世界上日益提高,虽然世界金融危机,但中国并不惧怕;当今世界、当今中国塑料生产与革命突飞猛进,渗透到国防、科技、工农业生产、以及家庭等各个领域,“环保”、“循环经济”的结果,必然促使大部分废旧塑料回归故里;“环保”、“循环经济”方兴未艾!温家宝总理主持通过的“限薄令”与2009年元月1日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就是最好的注释;2008年3月29日,央视一套就新加坡“废塑料炼油”,作了积极的肯定;时下,世界金融危机;中国金融危机;大批农民工返乡;我国就业形势将长期紧张;“废塑料炼油”、“消灭白色污染”是伟大、正义、光荣的事业;等等复杂利好的因素,还请你们进一步考量!!
我的“环保梦”、 “循环经济梦”可以做下去吗?!
综上所述,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0号]是违法的,是经不起《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检验”的,应该依法给予改判。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公共利益”不受侵犯,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一)(二)(五)(六)(七)(八)(九)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恳请 国家最高人民法院 实事求是直接立案再审,作出公平、公正、正义的判决,以解救再审申请人于水深火热之中,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尊严,以保证中国政令的统一!!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包头市白色污染处理站、包头市昆区天马制刷厂 ([解读]p33页第5行--第25行有啊)法人【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奠基人之一:
王文广
公元2009年 月 日立笔 文责自负。
附(证据):
1、一、二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再审申诉人王文广,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3、《填好的申诉表》;
4、包头昆区政府的行政许可;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4]96号】 文件;
6、案情见:《我的投资打了水漂!》(内蒙古电视台法制专线 光盘一张);
7、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郑重提出有关本案的新证据( 份);
8、舆论监督兼证据:《工人日报》(原件一份);
9、舆论监督兼证据:《内蒙古日报》(复印件一份);
10、原国家经贸委等《支持炼油四份文件》;
11、原国家经贸委等 限制炼油《国经贸技术[2001]440文件》;
12、包头市 市人大、市政府领导人对炼油项目的批示;
13、新证据:包头市环境保护局的来信( 份);
14、新证据:一审《答辩状》--市环保局( 份);
15、新证据:一审《答辩状》--市质监局( 份);
16、包头市公安局《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17、包头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收条》;
18、律师代理词;
19、证据-残旧设备照片;
20、包头市矿山机械厂为我出具证据;
21、有关包头市质监局违法的两份证据;
22、证据-收据
23、证据-胡宝峰;
24、证据-苗金莲;
25、证据-胡宝军;
26、证据-王军;
27、证据-王有宽;
28、证据-苗喜孔;
29、证据-刘纯宝;
30、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份);
31、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份);
32、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33、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1张光盘)
34、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申诉网》2009年元月16日首页《走进申诉人》一栏,《走进申诉人(十一)——为《行政许可法》的尊严鼓与呼!!》一文。
【注释1】:奚晓明(最高院副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主编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新编本)行政•